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http://www.qzeh.cn/2018 创新公共服务,助推国家治理,探索数字世界 Tue, 06 Jun 2023 01:57:5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9.19 http://www.qzeh.cn/2018/wp-content/uploads/2020/04/favorite.png 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http://www.qzeh.cn/2018 32 32 NEWS | “数字公民可信数字身份应用能力平台”获评2021中国软件大会“创新产品” http://www.qzeh.cn/2018/?p=8449 Fri, 17 Dec 2021 03:40:02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449

12月15日,2021(第十一届)中国软件大会顺利召开。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的“数字公民可信数字身份应用能力平台”获评本届软件大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创新产品”。

秉持“为人赋码,为民服务”的宗旨,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以领先独到的技术创新理念,打造了可信数字身份的应用能力系统,作为国家”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CTID平台)的专用接入组件,为客户提供权威的网证二维码生码、验码服务,并提供可信、安全的身份核验、身份认证 、网证下载等功能。透过专有的“可信数字身份应用能力平台”,全国各级*、公安、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该系统生成基于CTID平台的本地可信数字身份凭证,快速构建可信数字身份应用生态,形成可感、可知、可控的治理能力。

此次获评“创新产品”,标志着在基于可信数字身份的应用研发、产品推广、产业赋能的产业领域里,“数字公民可信数字身份应用能力平台”已获得业界的认可,居行业领先水平。

本届大会上,新大陆科技集团CEO、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晶获评“十大领军人物”、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获评“十大领军企业”和“数字革新企业”。

据悉,本次大会以“软件赋能 激荡数字未来”为主题,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指导,赛迪传媒主办,《软件和集成电路》杂志社、工信部赛迪智库、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经前期专业的市场调研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审,专家团评选出了本届大会的各类奖项,发布了2021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十大领军人物、十大领军企业、数字革新企业等多个榜单,华为、百度、中兴通讯、新大陆、南瑞集团、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等企业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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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成立四周年! http://www.qzeh.cn/2018/?p=8429 Tue, 09 Nov 2021 03:35:26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429
OIDAA联盟成立四周年
四年前的今天,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在理事长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牵头领导下正式成立。自此,为更好地推动可信数字身份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履行自身职能,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互信的沟通平台,联盟始终在努力。

成立至今,联盟坚持“倾听、交流,凝聚、共赢”的工作宗旨,在沟通中获取发展的灵感,在活动中谋得创新的源头。为加强可信数字身份生态圈内的交融互通,促进产业创新升级,联盟主办或承办了高峰论坛、夜话座谈、主题讲座、专业培训、行业沙龙、交流会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各类展会,完成联盟标准制修订,完成SIM数字身份产品、可信数字身份应用能力系统、中国移动创新数字身份平台等多款联合产品的合作与发布,加强了产业链上下游互利互信、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合作、开放、共享、创新”的可信数字生态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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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中,联盟继续围绕活动组织、标准推进、会员服务三条主线开展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与支撑。其中,活动组织方面,联盟今年先后承办了三坊七巷主题夜话活动,联合信通院主办区块链创新应用发展论坛、组织会员单位参展数字中国峰会、开办企业人脸识别交流会以及新法的适用培训等多种活动;标准推进方面,2021-2022年度联盟团体标准项目现已进入起草阶段,各参编单位积极调研、认真组稿,广泛收集意见,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形成征集意见稿;会员服务方面,联盟今年截止至今已拜访了包括中国信通院、电信、小米在内的20家会员单位,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宣读了会员管理制度换届选举等重要决议,通过了年度评估工作并荣获3A证书。
脚踏实地,勠力同心。可信征程漫漫,回首过往奋斗时光,展望未来步履不停,下一个四年,联盟也将始终与您同行。最后,祝联盟生日快乐,也感谢全体会员单位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与通力协作!精诚四载,矢志不渝,愿我们在未来继续努力,共促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可信数字身份高质量发展!
2021.11.9
联盟四周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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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惠及社会的伟大工程,投身造福民众的伟大事业——于锐副所长《国内外可信数字身份发展现状与趋势》专题讲座 http://www.qzeh.cn/2018/?p=8405 Wed, 20 Oct 2021 03:30:02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405
 **、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网络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当前,可信数字身份建设已经成为保护网络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程。为深入落实*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推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同时进一步加深对可信数字身份工作的认识及思考,联盟理事长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于锐副所长开展了《国内外可信数字身份发展现状与趋势》的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由联盟秘书长杨林主持。杨林总指出,致力于可信数字身份的相关研究,做好国家网上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为公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可信身份认证服务、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图/联盟秘书长 杨林

于锐副所长在讲座中回顾了研发设计建设“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以及全面投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初心,指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我们要从更高的*治站位来理解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治工程”、“社会工程”和“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理解*总*在庆祝中国共产*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九个必须”根本要求中的“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讲话精神。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和权益,服务国家的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我们要全身心地投入此项工作,这是我们的机遇和荣幸,也是我们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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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副所长 于锐

讲座中于锐副所长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身份管理生态架构,全面地阐释了我国建立可信数字身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出可信数字身份是支撑数字*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成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撑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效率的有效手段,为防范化解重大危机和突发风险提供基础保障。并详细地介绍了欧盟、美国、韩国、印度等国家数字身份发展和应用情况,“我们要吸收国际经验,充分利用我国以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国家法定基础身份证件和国际标准的证件管理体系、形成的基础身份数据治理体系和身份管理运行体制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贵资源,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国家可信数字身份体系建设”。

于所深入讲解了分布式数字身份的产生背景、解决方案和应用实践,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介绍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的两种思路。尤其提出了建设和发展我国数字身份产业的“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按照个保法第六十二条,积极推进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开展中心化的国家级数字身份基础设施建设,签发权威、可信的根数字身份,支持跨域、跨层级的身份联合与互认。第二步,逐步向支撑各类分布式应用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可信、高效可控的先进数字身份体系。

于锐副所长的讲座通过解读国内外可信数字身份的发展和应用现状,进一步拓宽了视野、开阔了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联盟将以*总*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不负期望,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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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数字身份可信交互介质核心器件系统的研发及应用”项目正式入选我省2021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 http://www.qzeh.cn/2018/?p=8393 Thu, 14 Oct 2021 03:27:32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93

10月11日,福建省财*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下达2021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经费,“数字身份可信交互介质核心器件系统的研发及应用”等24项科技项目入选。

由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师范大学共同承担的“数字身份可信交互介质核心器件系统的研发及应用”项目,以自研技术支撑了国家可信数字身份认证平台的应用普及,为我省实施可信身份战略提供了面向产业和市场的基础平台。通过构建线上线下统一应用体系,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归集数字身份应用信息,对切实推动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自今年9月立项以来,项目总负责人林龙即领导组织项目参与各方的核心骨干与专家组建了强大的专业团队,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需求,围绕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数字身份基础设施效能,通过实现线上线下身份统一,助力我省构建根源法定的数字身份运营体系,开展丰富多样的应用这一目标,从产业环境研究,到平台架构规划,到技术实现路径,展开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论证与设计,形成了有效的综合解决方案。在经过两轮的项目成果汇报与评审答辩后,评审团一致认为“数字身份可信交互介质核心器件系统的研发及应用”项目,技术路线合理,创新性强,它的建成将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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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展开“物联网产业链培育与生态建设”高端对话 http://www.qzeh.cn/2018/?p=8383 Tue, 07 Sep 2021 03:24:59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83 9月7日,在2021中国国际博览会“物联网产业生态发展高峰论坛”上,与会大咖进行了一场主题为“物联网产业链培育与生态建设”的高端对话,为物联网发展建言献策。

将安全赋能到物联网发展中

李新社(工信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已初具规模,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背景下,国内物联网的终端使用越来越多。目前,从应用终端以及研究成果来看,与个人相关的比较多。虽然在工业产业领域有了一部分的应用,但大部分还是基于企业内部的自动化,真正能够成为物联网爆发式应用的还没有完全出现。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其实是物联网应用的一个挑战。我认为,在物联网应用大规模爆发之前,不管你是平台厂商,还是物联网终端的开发应用厂商,包括数据应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安全。把安全赋能到物联网中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

支持传感器发展 真正服务物联网

刘沁(国家传感器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物联网有三个层次,即感知层、传输层和运营层,而在物联网发展中,是数字把整个过程串了起来。数字的东西在前端感知层这块是最基础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传感先行,数字赋能”。非常形象地描绘了物联网的生态,底层是传感,通过数字把带来的价值体现出来。

物联网下一步发展的机会,或者说发展的大市场,我认为还是传感器的发展。如何把那么浩瀚的一个传感器市场梳理出来,为工业产业服务,这个是物联网发展到新的进程时所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难题。

以人为本是智慧城市发展的重点

林龙(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十四五”时期,很明确把物联网定义为数字经济的重点产业,并在报告中多次提到物联网,我相信物联网产业在未来五年将会迎来快速腾飞的发展。

物联网不仅仅是物与物的连接、人与物的连接,不仅仅是物的感知、事的感知,还包括人的感知。所以我们在过去的五年里,在关于人的数字化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探索的工作。智慧城市在目前的建设中更多是基于对物的感知,对人的感知是比较匮乏的。而从健康码到扫码出行,是在建立人的感知体系。

大家都在探索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数字孪生的世界中,人以什么样的状态穿行线上、线下。智慧城市中以人为本建立感知体系,这是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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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 http://www.qzeh.cn/2018/?p=8377 Sun, 22 Aug 2021 03:22:21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7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1.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2.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3.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同时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对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明确指出: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个人信息保护法》官方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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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团体标准项目启动会全面启动 http://www.qzeh.cn/2018/?p=8365 Fri, 30 Jul 2021 03:18:48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65
团标启动会
为推进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盟标委会)2021-2022年度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确保标准科学适用,完成联盟标委会团体标准工作年度目标,由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与各牵头单位组织的团体标准项目启动会已于近日陆续召开。自7月20日起,通过联盟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分别由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大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迪曼森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兴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的8个团体标准项目启动会截止本周已全部启动完毕。在项目启动会上,明确了各项标准的参编负责人、标准预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此外,宣贯了参编单位管理办法、会议要求、相关鼓励*策、主要技术内容等具体事项。
联盟团体标准是连接可信数字身份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环节,各参编单位应根据《参与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编写工作,充分沟通并有效处理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接下来,联盟将继续带领会员单位,推进标准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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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入围《可信数字身份生态产品推荐清单》 http://www.qzeh.cn/2018/?p=8359 Tue, 27 Jul 2021 03:16:50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59 日前,基于可信数字身份应用场景的软硬件需求与技术服务要求,经过一系列的资质审核、技术检测等多环节综合评价,中盾安信公司正式发布了《可信数字身份生态产品推荐清单》。

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不仅首批入围该清单,也是唯一的可信数字身份二维码安全芯片供应商。

作为中关村安信可信数字身份认证产业联盟(OIDDA)的成员单位,新大陆公共服务有限公司依托新大陆集团20多年来在条码领域积累的产业优势,配合中盾安信公司联合研发的可信数字身份安全芯片,创新性地解决了可信数字身份线上线下交互的安全难题,助力国家“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CTID平台)构建起全流程可管可控的“为人赋码”体系,为产业链上的生态合作伙伴提供了稳定、高效的技术支撑与产品服务,成为生态伙伴厂家推进可信数字身份应用推广、场景落地的实力后盾,共同构建繁荣健康的可信数字身份生态体系。

本次可信数字身份生态产品评测工作得到各大技术设备厂商的踊跃响应,数十家行业领先级企业提交申请,最终评出首批四大类、9家供应商的17款产品率先入围。

 

《可信数字身份生态产品推荐清单》首批入围名单(排名不分前后)

 

可信数字身份二维码安全芯片供应商

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N32S032

可信数字身份二维码模组供应商

东莞市万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MK02(标准版)

MK02(国康码版)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MP150S(标准版)

MP150S(国康码版)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TPM500(标准版)

TPM500(国康码版)

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NLS-CTID-DM(标准版)

NLS-CTID-DM(国康码版)

可信数字身份加密机供应商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SJJ1310

CTID平台签名验签服务器供应商

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入围型号

SDSVS-501B-CZ

SDSVS-501-CZ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DSVS2000-G

DSVS4000-G

DSVS20000-G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入围型号

V3000-G

V50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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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科技集团总裁王晶与徐州市委*周铁根福州晤谈 http://www.qzeh.cn/2018/?p=8351 Wed, 28 Apr 2021 03:15:15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51 本刊讯:

4月25日下午在福州海峡会展中心,新大陆科技集团总裁王晶女士,与率团前来参加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中共江苏省徐州市委常委、市委*周铁根亲切会晤,双方在愉快融洽的氛围中进行了会谈,并就可信数字身份的城市级应用布局进行了探讨。周铁根*在4月26日参加“数字城市论坛”并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表示欢迎王总率队到徐州实地考察交流。

随同周铁根*参与会谈的代表团成员有,徐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强,徐州市*副市长赵兴友,徐州市工信局局长王伟、科技局局长梁伟、徐州市*办公室副主任黄立超、徐州市大数据中心主任陈炜,徐州市国投集团*委*、董事长李晓东等。

新大陆(福建)公共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林龙先生陪同王晶总裁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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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广西嘉宾参观可信数字身份应用场景示范展厅 http://www.qzeh.cn/2018/?p=8343 Mon, 26 Apr 2021 03:13:15 +0000 http://www.qzeh.cn/2018/?p=8343 本刊讯:
4月25日上午,前来参加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广西崇左市大数据局长朱厚岩,率团参观了我司在马尾物联网创业发展中新设立的“可信数字身份应用场景示范展厅”。
朱局长一行详细了解了CTID平台体系和相关产品的功能,对可信数字身份未来在社会治理领域、*务服务领域上的应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对后续基于CTID平台,双方开展应用服务接入合作的可能性表达了关切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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